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的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对顶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