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事业、企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经费筹措与使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任用、教师聘用、专业设置和招生等方面的自主权。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收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