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Chapter 3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Article 28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