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事业。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教育、科技、物价、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发展中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