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贯彻执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