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完善中医科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