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服务第六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完善中医科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