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事业。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教育、科技、物价、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发展中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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