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享受各级财政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应当为所在地农业生产提供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未到服务年限转让农业机械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回补贴资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