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