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成新公共体育场(馆)前,将原公共体育场(馆)拆除或者批准改变用途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