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城市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成新公共体育场(馆)前,将原公共体育场(馆)拆除或者批准改变用途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