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