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