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