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