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