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