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