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