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