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结果由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等或者停办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