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悬挂职业介绍的合法证照,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