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