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四)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