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三)有三名以上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