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八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