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四)向求职人员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七)委托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招用人员;

(八)与职业介绍机构串通,从事骗取财物等违法活动;

(九)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