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四)向求职人员收取招聘费用;(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七)委托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招用人员;(八)与职业介绍机构串通,从事骗取财物等违法活动;(九)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