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