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当发布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用人员数量、工种和录用条件;

(三)用工形式、用工期限;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依法应当发布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招用人员简章。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空岗调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