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就业第九条已废止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