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要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还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参加高等院校、行政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四)出国进修、培训;(五)其他适当形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