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教育、科技、卫生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