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

教育、科技、卫生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