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与女职工平等协商签订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权利;不得以年龄和性别等为由裁减女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