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与女职工平等协商签订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权利;不得以年龄和性别等为由裁减女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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