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第五章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企业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二)为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干部;(三)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五)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保护公平竞争;(六)依法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七)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十五日内给予解决或者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