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企业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为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干部;

(三)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保护公平竞争;

(六)依法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

(七)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十五日内给予解决或者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