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加强行业管理,调整产业布局,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和调整产品结构;
(二)批准关键设备和成套设备的抵押和有偿转让,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
(三)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引导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四)依法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设立、合并、关停、转让和破产申请,引导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
(五)对企业贯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