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文物管理机构负责。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宗教、教育、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