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文物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宗教、教育、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