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较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