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已修改文物保护单位经依法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管理使用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宗教组织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