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已修改文物保护单位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旅游等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保护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具体负责实施;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应当有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其经费专户存储,使用应接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