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2 不可移动文物Article 17Amended文物保护单位经依法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管理使用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宗教组织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