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本省进行考古发掘,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发掘。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