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禁止经纪人从事下列经纪活动:(一)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为假冒、伪劣商品交易服务的;(三)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四)无证无照经营的;(五)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六)勾结中介的一方损害另一方,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与交易双方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