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禁止经纪人从事下列经纪活动:

(一)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假冒、伪劣商品交易服务的;

(三)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

(四)无证无照经营的;

(五)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

(六)勾结中介的一方损害另一方,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与交易双方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