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经纪人证》,办理营业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