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经纪人证》,办理营业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