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停止和代表资格终止第三十八条有效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代表职务:(一)职务或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失去代表性的;(二)长期患病不能坚持工作,难以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县级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