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停止和代表资格终止第三十七条有效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