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代表职务:

(一)职务或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失去代表性的;

(二)长期患病不能坚持工作,难以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

县级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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