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本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